MBA中国网:色哟在线-伍跃:维正之供的周边——以田赋征收的实现为中心
赋役的汲取能力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该项汲取能力的实现和实现的具体方式,除了国家的制度设计之外,还涉及上自皇帝、下至庶民等不同社会阶层和势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透过这些可以观察昔日中国的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样态,也可以借此观察当时的政治哲学和统治理念。因此,赋役问题是研究前近代中国社会的特质,研究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问题的绝佳切入点之一。
2024年9月11日,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国际学部伍跃教授应邀在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作题为《维正之供的周边——以田赋征收的实现为中心》的讲座,报告他近年来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周健副教授主持,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王振忠教授、复旦大学历史学系黄敬斌教授等数十位师生参与讲座。本文系伍跃教授讲座内容的简要整理稿,发表文字均经发言者审定。
讲座现场(主讲人:伍跃教授)
一、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概观
讲座伊始,伍跃教授回顾了中国与日本学界对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学术史。他指出,就中国而言,其“源”为《食货志》、《文献通考》等史籍对田赋、户口、职役的重视,以求维持国家的正常运作;其“流”是1930年代的社会史论战,其时国民政府推行田赋改革,在此背景下,田赋问题被提出并讨论。(相关学术史发展脉络,参考陈明光、郑学檬:《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历史研究》2001年第1期;陈明光:《新资料与新思维:近20年来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重大进展与启示》,《史学月刊》2022年第11期)
接着伍跃教授谈到他的本科母校中山大学先贤对自己研究的影响。已故中山大学梁方仲教授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经济制度史等研究领域的重要奠基人,梁先生不仅做过不少宏观的研究,还利用当时他能看到的史料,讨论过不少微观的问题,如户帖、鱼鳞图册、均徭法、粮长制度、一条鞭法等。关于梁先生的治学与为人,伍教授推荐阅读梁先生哲嗣梁承邺所撰《无悔是书生:父亲梁方仲实录》与《梁方仲学术评价实录:〈无悔是书生〉续编》两部著作。伍教授自言,在中山大学的四年所接受的严格的学术训练对他影响很深,直到赴日学习、工作,也时时感受到余荫。(参阅伍跃:《老来事业更辉煌:怀念蔡鸿生老师》,《澎湃新闻·上海书评》,2021年5月3日)
接着,伍跃教授梳理了孟森、瞿同祖、萧公权等学者有关明清赋役制度的研究:孟森先生在《明清史讲义》叙述了明开国以后里甲黄册、粮长、鱼鳞册、役法等财政制度的重要性以及雍正朝推行“并地丁、停编审”与“定火耗、加养廉”制度对清朝财政的影响。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对清朝税收体系与里甲体系有过精当分析。萧公权先生代表作《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则是以自下而上的视角探讨上述两个问题(如该书第四章“乡村税收:里甲体系”分析里甲在税款摊派和登记中的角色与在税收中扮演的角色)。伍教授谈到自己研究制度史的过程中,也受益于这种讨论方法:以往类似马端临《文献通考》的“自上而下”分析制度方法需要掌握,但同时受到社会史研究的影响,观察一个制度在具体社会环境中的运作实态,也颇为必要。
关于日本学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伍教授推荐阅读《日本学者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山本英史教授访谈录》一文(收录于鹤见尚弘、吴滔、陈永福主编:《日本学者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中西书局,2023年),这篇文章对相关学术史脉络有很好的梳理。
针对这篇访谈录,伍教授补充了几点:首先是关于内藤湖南对清朝财政与吏治的观察。他的《清朝衰亡论》专列章节讨论清代财政问题,因该文最初以演讲稿形式呈现,故稍显简略。其基本思想在其专著中有更详细的表述。自担任新闻记者起,内藤湖南就长期奔走于中国各地,所见所闻皆为清朝气数已尽、日薄西山的景象。因此,内藤认为因清朝官员皆为流官,故多追求在任期内按时足额缴纳赋税以及社会安定、不出盗贼即可,至于当地百姓的生活疾苦则完全不在其考虑之内。伍教授指出,内藤湖南这种说法对日本战前早期东洋学影响很大。但内藤是根据太平天国战争以降的清朝社会状况而做出的判断,以其聪明才智,若看到清中前期的情况,或有不同的看法。伍教授进一步谈到,若以当下对法制史、社会史等领域的研究水平反思内藤湖南的评价,可知足额收税与社会安定皆非容易之事。另外虽然传统社会统治者没有如今日政府对民众日常生活的管理一般细致入微,但并非完全不顾百姓死活,因为这是税收基础,若置之不理,则税收难以保证。所以这样的判断不太现实。
主讲人:伍跃教授
与会老师
另外,伍教授补充了这篇访谈录没有提到的另一本书——《清国行政法》。伍教授谈到,《清国行政法》是自上而下观察制度,其中第四编“财务行政”部分论述了清代财政、社会经济相关问题。伍教授认为由于该书编于清朝尚未灭亡之时,是当代人看当代史,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清代制度。伍教授提到在研究捐纳制度时,读到《则例》与《捐纳事例》中有难以读懂的地方,看《清国行政法》便豁然开朗,除了释义外,对标点史料也有帮助。伍教授强调在引用《清国行政法》时需要注意版本的问题:研究中常引用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本,该版本其中的一部分曾经引起一场风波。20世纪初的中国迫切需要西方行政法知识,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将此书编译后交由上海广智书局出版。驻上海的日本总领事馆官员发现后,将此事报告回国,认为此书是非法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此书时,不仅利用了日本出的汉文版,还编入了上海广智书局版的相关内容。其中哪些是当年在日中国留学生没有取得许可而翻译的内容,哪些是该书原有的内容,使用时须小心区分。伍教授推荐引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网站公布的金港堂本,此外特别提到周健老师的《维正之供:清代田赋与国家财政(1730-1911)》(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引用的就是金港堂本,认为这是治学应有的谨慎和细致,值得学习。伍教授谈到自己曾经在北京图书馆(现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部工作过几年,所以比较重视史料的版本问题。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金港堂版《清国行政法》
上海广智书局版《清国行政法》
伍教授将日本学界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战败之前的研究刻意强调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分离论),是服从于日本大陆政策的东洋史学。
第二阶段:战败之后至1980年代的研究主要受对战前研究的反思以及社会社会发展阶段论的影响。
第三阶段:1980年代以降,受到这一时期中国大陆研究方法转变的影响,日本的社会经济史学者反思既往研究,其中以森正夫、岸本美绪等学者提出的“地域社会论”概念最具代表性。此外,足立启二等学者提出了专制国家论:批判中国封建制度理论,认为古代中国作为专制国家,推行国家农奴制。在这一制度下,自耕农是国家的佃户、租税就是佃租。然而如山本英史先生访谈所言,这一观点在这些年似乎未见太大影响。
伍教授谈到《日本学者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将战后特别是六七十年代日本学界在这一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收录其中,虽然是节选,但毕竟是比较精华的部分。很遗憾的是,日本现在研究这一领域的学者越来越少,但仍然是值得把这一课题继续做下去的。伍教授建议如果大家将来有意在这一领域发展,应当学习日语,阅读相关著作原文并从中寻找课题。
伍教授指出,山本英史先生访谈中没有讲到的问题是,日本学者研究这一领域时,实际上是从基础工作开始做起的。战后,以和田清为代表的学者在东洋文库组织读书班阅读《明史·食货志》,其成果是和田清等编《明史食货志译注》补订版(东洋文库,1996年),其卷三“赋役”部分由山根幸夫先生负责。虽然这些学者开始着手这一课题时,各自有其研究方向,但在读书班上则共同阅读这些基础史料。这是当时东洋文库以及后来的明代史研究会做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李洵先生所著《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对相关研究的影响也非常深刻。
随后,伍跃教授总结了自己对日本学者的明清赋役制度研究的几点感想:
第一,研究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前近代中国社会的特质究竟是什么?当时的国家统治如何实现?为了研究这些问题,赋役是一个绝佳的切入角度,可以借此观察从皇帝到小民的政治回路。
第二,受实证史学的影响,仔细爬梳史料:从正史、官书、方志、文集、碑版、文书等各类文献中广泛收集资料,力求言之有据。
第三,近年的变化:选题出现“多元化”的倾向:社会史、性别史、宗教史等方向“百花齐放”;受学科分类变化的影响,中国史的比重逐渐下降;明清赋役制度研究主阵地已经转到中国国内(如刘志伟教授等人对贡赋体制的研究)。
接着,伍教授以自己的研究经历为例,介绍了在日本研究明清赋役制度的体会。伍教授博士就读于京都大学,1998年提交了博士论文『中国近世における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制度との関係について:明清時代を中心に』,两年后将修订后的博士论文交给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出版部出版,定名为『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出版后,伍教授将此书寄送山根幸夫先生,请他批正。伍教授有保留信件的习惯,这次讲座特意将山根幸夫先生的信件找了出来,再次展读。山根先生在信中提到,伍教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中山大学历史系在明清社会经济史领域有自梁方仲先生以来所积累的深厚学术传统,以及他阅读梁先生著述的情况。山根先生谈到自己已经基本不做赋役制度研究,但对岩井茂树先生关于“勾摄公事”的见解抱有疑问。起因是岩井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认为“勾摄公事”一般指拘捕涉案涉讼人员,并没有处理其他公务的含义。(岩井茂树著,付勇译,范金民审校:《中国近世财政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伍教授表示,自己的理解有所不同,在书中提到“勾摄公事”一词应包括官府所派的各种劳务。山根先生仔细阅读了伍教授的研究,并在来函中表示,他对这一问题也有疑问。(山根先生将“公事”解释为“除催办税粮以外的、里甲所附随的一切事务”。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東京女子大学学会研究叢書,1966年)
山根幸夫先生来函
伍教授提到『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一书在2000年出版时,因为研究计划的调整,他的研究兴趣已经转向捐纳制度。伍教授关于清代捐纳的第一篇文章发表后,便将其寄送给山根先生。山根先生在来信中提到,他与伍教授的老师许大龄先生是同年生人;另外他看到日本东方书店书讯刊载伍教授此书的售卖信息;最后提到他的著作《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在手边还有一册,问伍教授是否需要。伍教授谈到自己在北大读书时,整个北京仅有北京图书馆(现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一册,当时北京图书馆的外文书和普通古籍不在本馆,而是放在雍和宫后面的柏林寺,在那里伍教授第一次读到山根先生的大作。接到山根先生的来信后,伍教授立即回信表明想获得此书的意愿。六日后,山根先生将签名本寄送给伍教授。山根先生去世后,藏书流散到市场中,伍教授偶尔在东京的旧书店淘书时遇到就会买下来,以表回忆和追思。
山根幸夫先生所寄明信片(2000年10月6日)
岩见宏先生曾在一次会议上提到,他们那一代学者对明清赋役制度的研究按照原有方法已经很难有大的突破。在此基础上,有两位学者开始从不同的方向研究赋役制度:一个是岩井茂树,把它往财政方向“拉”;一个是伍跃,把它往行政方向“拉”。伍跃教授坦言,此后课题调整等原因导致他对赋役制度的研究暂时搁置。如今有机会在讨论其他问题时,从另一角度重新讨论这一课题。这一讲座的主题也与他自己过去的研究有一定关联。
后来山根先生在其主办的明代史研究会期刊上(这个杂志是油印出版),为伍教授的这本著作写了一篇简介。
伍跃:《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
伍跃:《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书封
二、“维正之供”的实现
在简要回顾中、日学界对明清赋役制度研究的学术史脉络后,伍跃教授接着谈到自己对田赋征收如何实现这一问题的思考。
伍教授提到受自己研究行政诉讼与社会史相关问题的影响,提供了一些新的观察问题的视角,以及一些研究制度史时不容易注意到的史料。
伍教授总结他的问题意识为:庶民和基层官员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之下如何生活、如何履职尽责?他们与国家制度之间有何种关联性?简言之,国家制度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伍教授谈到,受周健老师著作的影响,他把讨论问题的切入点概括为:“维正之供”是如何实现的?具体而言,一是纳税者和收税者之间的较量:在忍气吞声和闹哄造反之间,如何利用国家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之下解决相关问题,对于纳税者而言,成本最低;同时对于收税者来说,治理成本也大为降低。二是知州知县的征税责任:作为“触手可碎的玻璃瓶”,他们在仕途上要顾及考成;在履行职责时,除了任用幕友书差或乡约地保等人办事外,还要面对地方上的豪强大户。
接着,伍教授分析了关于制度的表述以及相关的讨论,并提出了他的看法。伍教授指出,关于制度,历来有不少讨论,如“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间接治理”、“委托——代理”等不同说法。学者们不断探索如何更恰当地用理论概括制度,这是研究中正常的情况。伍教授认为,遗憾的是,对于部分概念的界定有时尚不明确,如有些文章简单将《大清会典》概括为“正式制度”,而将具体处理的部分归于“非正式制度”。伍教授指出,须小心处理这一问题。明清两代,尤其是清代,除了会典则例以外,还有一些成案,以及各省省例、各县规章等,如果在没有掌握这些问题之前,随意套用“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等说法,就会存在危险。伍教授提出,没有必要刻意地将制度划分为“正式”与“非正式”。讨论问题的前提是挖掘材料,看看某些具体的做法是否有规章可循。而通过阅读官箴书或官员的日记、公牍,可以发现有些做法在事实上是有规可循的:前任官员这样做,后任官员依规而行。所以伍教授认为可以再思考制度的定义。
接着,伍教授谈到钱粮征收的基本原则“包征包解”。光绪末年,梁启超对这一问题即有所观察,“现今之征收课税法,一言以蔽之,曰包征包解而已。”(梁启超:《中国改革财政私案》)《清国行政法》中也提到了“包办事业”。上世纪40年代京都大学柏祐贤提出“包的秩序”,认为中国经济秩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层层的“包”转嫁经济活动中的确实性和不确实性。(柏祐賢:『経済秩序個性論:中国経済の研究』,人文書林,1947年)关于这一问题,日本学者西村元照的论文《清初の包攬:私徴体制の確立、解禁から請負徴税制へ》(《东洋史研究》,35巻3号,p.474-534)颇为有名,该文讨论在当时的行政资源条件下,地方官府如何利用“包征包解”征税的问题。
伍教授认为,虽然法律上规定不许揽纳,但实际上国家又要求“包征包解”。例如知县上任需要读的“须知”里,载有当地应纳税粮。但此为官样文章,实际上收取的税粮数目较之更多。明清小说以及海瑞文集等不同材料均有记载收税有好处可拿,且符合常理,可以堂堂正正留下记录。当知州知县接到征粮任务后,又转包给粮店、银店以及书吏等人,因为知县不可能以一己之力完成辖境内的所有事务,诸如征税等事情,若没有一定手段,很难办到。
伍教授介绍了《大清会典》中关于钱粮征收的基本规定,如“分限之法”、“轮催之法”、“印票之法”、“亲输之法”。随后,伍教授针对这些基本规定如何实现以及具体过程、在社会生活中的样态做了更详细的介绍。
伍教授认为,清政府采用这些方法,原则上是为了取信于民、减少中饱,实现自觉纳税。这些想法都很好,但如何实现并且达到这些目标,对于所需的社会资源和公众素质成本都有很高的要求。
接着,伍教授以《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雍正十二年(1734年)祁门县的一份滚单和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歙县的一份滚单做具体介绍。伍教授认为两份滚单版式和大小有所不同,但皆可反映当时小农缴纳钱粮的情况。并且虽然国家以定章规定滚单以及串票的形式,但实际上往往委托给下面具体完成。伍教授又以康熙末年戴兆佳在浙江天台任知县时期所撰写的一段文字说明滚单的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之间的差异。
然后,伍教授列举巴县档案与徽州文书中有关“代纳钱粮”的材料,说明因为花户所纳税银很少,且“自封投柜”的往返成本颇高,故花户多选择托人代纳。徽州与巴县的情况又有差别:徽州地区受地域文化与社会风气的影响,托人代纳时,往往会立一份字据;而巴县的特点是或由乡约代纳钱粮,或有人借替人纳税做生意,从中收取好处费,在文献中称这种行为是“抬银垫纳”。
另外,伍教授以广西容县为例说明,虽然一般认为“自封投柜”至少在清代中期已经实现,但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如容县实际上到很晚,经过当地士绅的百般请愿和多次审理,终于在嘉庆九年(1804年)以后才初步实现。
接着,伍教授从上述容县诸绅“请愿”引申出纳税与争讼的话题。伍教授认为其根本原因是纳税直接涉及个人、家庭、宗族、机构的经济利益;同时受传统社会的司法环境下法律公开的影响,有些人利用涉及纳税的法条来为自己争取利益。近年来不少学者研究传统社会如何普及法律知识,如日用类书、讼师秘本、判牍精华、公案小说等。夫马进先生在讨论清代相关问题时,曾引用过一条材料,提到告衙门需要一些技巧,不能一开始就说官不好,而要将矛头指向“吏”:权吏、奸吏、恶吏、势吏。还有范文教人如何告“官”与“吏”。除了告衙门,还有告生员的情况,在文献中以“学霸”、“学害”、“儒兽”等词称呼那些在原告看来是为非作歹的生员。伍教授指出,类似案件中多见讼师作祟、好事者拨弄等情况。这些人有知识,懂得相关法律条文,同时有生员的身份保护,在没有被革去功名之前,不会吃官司、被打屁股。伍教授认为,这些讼师秘本在当时为民众提供大量范文教其如何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虽然乾隆七年(1742年)曾禁讼师秘本等“一切搆讼之书”,甚至对编印、翻印、购买者处以严刑。但如同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所言,“然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传习,仍复不少,犹淫词小说之终不能禁绝也”。特别是一些读过书的人,若考不上科举,总要谋生,成为讼师是一条很好的谋生之路。例如张集馨年谱《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记载:一位父亲让兄弟二人都去学习律法,兄弟之间互相当原、被告,练习如何对簿公堂。
随后,伍教授为大家介绍了近年他研究行政诉讼问题时看到的几则案例。
第一个案子有关如何面对“浮收”——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翁源县生员诉浮仓书和官银匠“浮收”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吏与银匠提到的征收钱粮的成本与倾销花银铜钱的工本,在审理时完全没有涉及,也没有结合当时的物价水平和工价水平,而将审理重点放在书吏与官银匠的“贪婪”。伍教授指出,书吏被严重脸谱化、标签化,提示我们阅读相关材料时,需要格外留心。清代有一种说法“本朝与胥吏共天下”,除了八千余名地方官(正印官与佐贰官等)外,还有不计其数的吏,由这些吏维持行政的日常运转。伍教授指出,很可惜因材料限制,我们很难了解胥吏的日常生活与行政素质。在这方面,伍教授了解到的仅有清初上海姚廷遴写下的《历年记》和王振忠教授介绍过的《扫愁帚笔谈》,希望将来能有学者深挖史料,在这一领域有所突破。
第二个讼案的主题,伍教授将其概括为“太阿倒持、书吏当家”。首先伍教授引用李荣忠先生对清代光绪年间巴县书吏人数的统计,说明在巴县户部书吏人数占比最大(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接着,伍教授叙述了乾隆三十年(1765年)诸暨县民人京控书吏舞弊案始末。在此案中,诸暨县书吏在征收和蠲免钱粮时“侵混舞弊”,知县知情却无作为,只是告病回籍。民人钱名标、生员陈驹等人利用国家制度中的上控机制指控该县书吏。虽清代“越诉律”规定,“越本管官司”而“赴上司称诉者”,即使“告实”亦要“笞五十”,但此次钱名标、陈驹等京控民众却当场释放,“法外推仁”。可以推知,国家借此机会整肃官员与书吏。
第三个讼案——道光十四年(1834年)阳信县已革知县申诉案,伍教授将其主题概括为“催征轻率”之冤。知县恩福下乡催粮,却被当地花户“赴府捏控”称其“下乡作践”逼死人命。因此案涉及人命,恩福被撤职,但其“亲供”陈言催征并无不妥,二人之死实因花户“威逼”。其后,山东省审理此案,在奏报中基本认同恩福的判断,相关花户被判“照例问徒”以及“杖八十”等,而恩福因催征手段“办理不合”,建议“交部议处”。上谕也基本依照山东省的处理方案,但因恩福对此有所不服,派大学士文孚前往办理。虽经文孚多次劝导,但恩福后来仍多次呈文请求平反,直言山东省案件审理有误,要求重审。根据能够找到的材料显示,恩福被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即便到此境地,恩福仍指使儿子前往都察院为其平反。伍教授指出,颇为有趣的是,在阳信县志中,却将恩福记载为“循吏”。这一矛盾之处,耐人寻味。
接着,伍教授又比较了恩福治下的阳信县与近年来邱捷教授整理出版的杜凤治日记中所见广东诸县纳粮现场的情况。伍教授认为,抗粮、奔逃、拒纳是当时常见的现象。面对这些状况,如何催征?不同知县有不同的手段,相应有不同的效果。恩福催征,落下“催征轻率”的罪名。实际上他不过是摘了门扇,拿了一些米和高粱。而如果看杜凤治日记,可以发现他催征的手段较之恩福恶劣远甚,如刑责、羁押、封祠堂店铺、纵兵滋扰、焚屋焚村、掌责妇女、没收财产、不准收割、不准演戏酬神等。与之相对,当地粮户也有应对之策:在知县到来之前,粮户早做预备;即使杜凤治催征烧屋,也没有因此受到处罚。杜凤治采取了如此多的手段,催征效果依旧平平。故杜凤治断言“(罗定)欺善畏凶,如强盗一般方可作罗定之官,所谓莫如猛也。”可见,对于知县来说,催征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内藤湖南的观点过于乐观。
伍教授指出,恩福案的关键并非“催征轻率”而是“逞刁渎诉”。恩福屡请平反,而按照清代律法,若为其平反,则山东省数位官员皆要因此获罪。如薛允升按语所言,“此例为强梗之属员挟制上司,先发制人而设”。可以推知,恩福的结局并不如人意。
随后,伍教授指出,纳粮关系考成,若考成未完,不仅州县吃处分,百姓亦然。至于文献所载,有些知县自称为催征而要求“按户严比”,依据欠数多少处“枷责本人”到“并拿家属”不等的刑罚,伍教授认为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管理成本,实则言易行难。
最后,伍教授总结了他对这一论题的几点感想:
第一,需要努力发掘史料,尽可能客观准确地认识传统国家的赋税汲取能力(姑且不论赋税之外获取财政收入的渠道)。
第二,应当思考前近代中国的国家依靠相对较低的赋税收入如何维持了巨大的统一国家。
第三,对于当时层出不穷的弊端,政府如何保持一定的自净能力。
第四,在前近代中国社会中,民众的主张和国家的回应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回路或机制,所有这些对于维持社会在一定期间之间的安定与安宁发生过的作用至少不能说是完全消极的。
接着,周健老师谈到他对伍教授讲座的几点感想:首先,伍教授是从非常开阔的学术视野下讨论具体的问题。赋役制度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脉络继续推进,一般而言,从社会经济史脉络讨论比较多,但伍教授的研究颇有特色,从法制史角度,围绕诉讼特别是行政诉讼展开,为我们提示了新的思路。其次,伍教授一直以来的研究思路强调从人的行为出发重建制度,真正理解制度的运作。本次讲座呈现出如何从赋税征收制度来观察、理解这一时代。另外,伍教授提到对制度的定义以及赋税征收中国家与民众之间的较量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王振忠教授从徽学与社会经济史的联系以及近年来学术界对徽州文书的研究利用分享了他的感想。
在讨论环节,与会师生还就“自封投柜”的定义、明清“民告官”案件的结构性与时代性特征、王朝国家的自净能力、“滚单”的具体实践、制度史如何推进等问题同伍跃教授进行交流。
讲座现场
讲座提问环节
讲座提问环节
讲座提问环节